申请人:罗博艾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03370号“ROB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7464号“乐霸RO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88863号“ROBARTS SPA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419656号“实适 ROBA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ROBARTS、SPACES的百度翻译打印页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0年9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质量评估;计算机编程”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
3、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OBART”与引证商标二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维持注册的工程学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设计和开发;驱动及操作系统软件开发;计算机硬件设计;为电动操作控制和驱动组件创建控制程序;创建计算机程序;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云计算”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件设计和开发;驱动及操作系统软件开发;计算机硬件设计;为电动操作控制和驱动组件创建控制程序;创建计算机程序;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