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0577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图形 37305777

阅读:138057 2022-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路宝电动车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294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及其利害关系公司的…

  申请人:南京路宝电动车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294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及其利害关系公司的第13443305“ROLLS-ROYCE CORNICHE”商标、第13261675号“劳斯莱斯幻影”商标、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9272号“ROLLS-ROYCE”商标、第29275号“RR”商标、第850545号“ROLLS-ROYCE RR”商标、第1585900号“ROLLS-ROYCE RR”商标、第1585898号“RR”商标、第1585899号“ROLLS-ROYCE”商标、第12类的第18695110号“ROLLS-ROYCE”商标、第12类的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12类的第18695108号“ROLLS-ROYCE RR”商标、第86235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劳斯莱斯 ”品牌在汽车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异议人利害关系公司的“RR”、“ROLLS-ROYCE”及“劳斯莱斯”品牌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是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和翻译,易误导公众,导致驰名商标声誉的淡化和不正当利用。三、被异议商标系恶意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在先权利和利害关系证明资料;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和知名度证据;

  3、原异议人引证商标获得保护的情况;

  4、原异议人维权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答辩理由:一、原异议人与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宝马股份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原异议人对两家公司的商标不具有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二、申请人是依法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的公司,立足于行业已有二十余年。三、本案中所要进行驰名认定的商标权利主体并非原异议人,原异议人不具备提起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资格,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相关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法律和事实地位。四、被异议商标已经进行了实际的市场使用,取得了较高的市场认知度与美誉度,申请人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性。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销售合同;

  2、部分销售发票;

  3、部分宣传推广页;

  4、部分荣誉证明;

  5、相关商标注册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高尔夫球车(车辆);电动运载工具;缆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43305号“ROLLS-ROYCE CORNICHE”商标、第13261675号“劳斯莱斯幻影”商标、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862358号“图形”商标、第29272号“ROLLS-ROYC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汽车内燃机;汽车零部件;汽车底盘及零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275号“RR”商标,第850545号、第1585900号“ROLLS ROYCE RR及图”商标,第1585898号“R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车辆用内燃机;铁路车辆;缆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翻译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0577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人与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宝马股份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对两家公司的商标不具有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被异议商标已经进行了实际的市场使用,取得了较高的市场认知度与美誉度。四、原异议人在多个类别进行了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裁定均准予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文件等。

  原异议人提交的主要意见及证据与异议阶段基本一致,并认为申请人提交的“R及图”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获得注册的在先决定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公共汽车;汽车”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9月13日予以初审公告,后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用内燃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四至十二所有人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为英国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十三所有人为宝马股份公司,上述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为宝马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劳斯莱斯”、“ROYCE-ROYCE”、“RR”、“ROLLS-ROYCE RR”商标在“汽车”和其他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独占被许可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十一、十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艺术化处理的字母“R”,在字母构成、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汽车;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十一、十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十三等其余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在前述中已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十一、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原异议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另外,被异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原异议人在本案中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原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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