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卫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77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7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29489号“威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11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65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874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广告;商业询价;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