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33153号“出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出格 1733153

阅读:181623 2022-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超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姜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3153号“出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三字[2020]第Y028733号决定,于2021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超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姜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3153号“出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三字[2020]第Y028733号决定,于2021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判断证据的真实有效性,申请人请求对撤三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的复审请求属于恶意行为,其浪费行政资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予认可。复审商标于200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并于2019年7月20日由深圳市中耕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复审商标原所有人)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与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称百佳华百货公司)签订了专柜经营合同,经营使用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复审商标转让后,被申请人接管了复审商标原所有人的专柜并持续经营。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佳华百货公司百度简介及供应链管理系统截图;

  2、百佳华百货公司出格专柜供应商对账系统的基础信息的电脑截图;

  3、百佳华百货公司出格专柜对账系统的商品销售查询的电脑截图和实拍照片;

  4、对账结算中结算管理的电脑截图和实拍照片及各月结算单明细的电脑截图和实拍照片;

  5、百佳华百货公司出格专柜(被申请人签约)2019.4-2019.10收款收据存底联;

  6、百佳华百货公司出格专柜(被申请人签约)2019.3-2019.10货款回款的银行流水记录;

  7、结算单回执、发票;

  8、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信息及复审商标转让信息、专柜经营合同及专柜效果图;

  9、百佳华百货公司出格专柜与复审商标原所有人签约时的对账系统登录电脑截图、对账系统的商品销售查询的电脑截图和实拍照片、结算信息;

  10、店铺装修效果图;

  11、被申请人品牌网站关注量;

  12、专柜实体照片;

  13、产品仓库实拍视频;

  14、被申请人与深圳世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出格专柜租赁合同;

  15、商品质检报告。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使用证据一并向申请人进行交换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孔钊刚于2000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裤子;童装;针织服装;T恤衫”商品上,于200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20日。该商标经转让,其所有人为姜冰(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百佳华百货公司出格专柜对账结算中结算管理的电脑截图和实拍照片及各月结算单明细的电脑截图和实拍照片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商标为复审商标,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收款收据存底联及证据6银行流水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服装”商品进行销售。鉴于“服装”商品与“裤子;童装;针织服装;T恤衫”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行为视为复审商标在“裤子;童装;针织服装;T恤衫”商品上的使用行为。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中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与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女装服饰专柜经营合同、证据12专柜实体照片及证据13产品仓库视频等证据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

本文《关于第1733153号“出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出格 17331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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