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里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23781号“RUBBER SO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10467号“Rubber soul”商标、第34722372号图形商标、第50415524号图形商标、第15594539号“橡胶灵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RUBBER SOUL”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橡胶灵魂”在含义上相对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防水服;围巾;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防水服;围巾;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