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81239号“tik to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ik tok及图 7881239

阅读:78457 2022-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安吉安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81239号“tik to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4722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安吉安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81239号“tik to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4722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TIK TOK及图品牌合作发展协议、被授权企业营业执照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盒;贵重金属合金;珠宝(首饰);项链(首饰);银饰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人造宝石”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贵重金属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北京月亮神珠宝有限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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