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04700号“鹏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827号决定,于2021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合同及发票;
3、摩尔城集团介绍资料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合同及发票、企业内部物品图片、企业营业场所图片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和撤销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工程;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工程绘图;质量评估;校准(测量);测量;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深圳巨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九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迅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显示,其许可深圳市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我局对上述公司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为“鹏达”商标在商铺租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与复审商标服务无关联,故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合同及发票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中的被授权企业将复审商标使用于“工程绘图、质量评估、测量、开发软件”服务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实际使用的“工程绘图、质量评估、测量、开发软件”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