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32609号“学寓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学寓思 36232609

阅读:100949 2022-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赤峰学寓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8日对第36232609号“学寓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领先的教育科技企业,历经多年发展…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赤峰学寓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8日对第36232609号“学寓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领先的教育科技企业,历经多年发展已位列行业翘楚。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所独创且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条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和复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77160号“学而思 XES”商标、第5861449号“学而思 xueersi及图”商标、第11974827号“学而思及图”商标、第10957111号“学而思”商标、第13669628号“学而思”商标、第26312189号“学而思 XES”商标、第28538955号“学而思xers”商标、第29446406号“学而思”商标、第30743596号“学而思XRS”商标、第35307384号“学而思 Learn&Think”商标、第35455445号“学而思 L&T”商标、第35827103号“学而思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学而思”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字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学而思”享有的字号权以及对“商标图案问号加学而思培优”、“学而思商标图案——图形(问号)加学而思加受益一生的能力”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的影响。综上,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关于“学而思”商标知名度的材料,如行业协会介绍信、相关报告、企业介绍、商标注册资料、作品版权及专利证书、经济指标、销售情况、广告宣传、企业荣誉、维权资料证据;

  4、申请人关联公司证明材料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合法,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和特殊性,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四、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和著作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各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仍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学寓思”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的文字“学而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相区分。

  二、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且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由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申请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之中,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

本文《关于第36232609号“学寓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学寓思 362326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3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