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明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7日对第34307655号“chict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爱居兔EICHITOO”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760507号“EICHITOO”商标、第8153692号“Eichitoo”商标、第19297844号“爱居兔EICHI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注册多件“CHICTOO”商标,在申请人商标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资料;申请人年度报告复印件;专卖店列表、加盟合同、店面照片;申请人产品实物图片;宣传合同、宣传资料、宣传发票;在先案件裁定书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和其品牌简介、发展历程资料;产品设计和生产的资料;品牌推广活动资料、宣传资料;销售平台网页截图;网络搜索“CHICTOO”词条的资料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并补充称: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箱;旅行包”等商品上。
2、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旅行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箱;旅行包”等全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旅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chictoo”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或显著识别之一文字“EICHITOO”、“Eichito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之中,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