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梓月荣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53921号“花诗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92467A号商标、第15791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主动放弃部分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一不再产生任何的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申请人并未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何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