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金鲁燃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睿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82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4495号“央广购物及图 ”商标、第15021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中止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货物递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运、快递(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