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峰华堂中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80141号“峰华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07601号“时珍博艾堂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