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21357号“GINA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NAX及图 58121357

阅读:180539 2022-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开阔文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21357号“GIN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4899号“GINPAX”商标、第15038682号“源圭能源 YUAN GUI及图…

  申请人:开阔文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21357号“GIN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4899号“GINPAX”商标、第15038682号“源圭能源 YUAN GUI及图”商标、第11625315号“北田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产品官网页面、企业产品及包装图、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冰糖燕窝”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糖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8121357号“GINA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NAX及图 581213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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