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思创(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52001号“前滩 荟 QIANTAN FO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49510号“前滩”商标、第38518446号“前滩 NewBund31”商标、第38702645号“前滩 NEW BUND31”商标、第50957602号“前滩 31”商标、第58334260号“荟及图”商标、第56272633号“荟 DESIGN”商标、第18472825号“荟 K11 CHAMBER”商标、第12155656号“QIANT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整体外观、设计风格、构成要素等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