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智慧城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合创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82078号“城市房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98430号“E城房服YI CHENG FANG FU及图”商标、第10463896号图形商标、第23044543号“中富金石ZHONGFU GOLDSTONE及图”商标、第21166875号“慧釜融资FINANCIAL LEAS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康保险承保;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建筑物租赁或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建筑物租赁或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