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璇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28112号“TISIN 智新 ZHI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3484号“智新电子ZHI XIN ELECTR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17396号“新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70087号“TISS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141358号“TIS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960627号“智新居 INTELLIGENT NEW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275848A号“新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594625号“新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气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