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雪纳优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12579号“xneb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3451号“兴乐X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05768号“X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41661号“兴乐X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xnebuy”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XN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学分析、机械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化妆品研究、技术研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研究、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