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闽台文化交流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75788号“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0707号“闽东红 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79737号“大闽府 DAMIN HOUSE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部分、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新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福建省弘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