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知妆优普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28494号“环球美丽私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8587号“环球玩具网HQWJ GLOBAL TOYS NET及图”商标、第17370871号“E 环球E-GLOBAL”商标、第18350723号“环球网”商标、第14429439号“环球资源展GLOBAL SOURCES”商标、第1534159号“环球”商标、第9076904号“环球网校”商标、第11411081号“环球网WWW.HUANQIU.COM”商标、第39597272号“环球大堂中心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差异较大,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引证商标权利人搜索截图、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已编码的磁卡、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无明显含义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仅提交一张“环球美丽私教”小程序截图,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