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70964号“HUA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1506号“华炜集团HuaWei Group及图”商标、第7761507号“华炜集团HuaWei Group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2月6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70659号“纬华WeiHua”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或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7166号“华威HUA WEI及图”商标、第6006664号“HUAWEI TREASURE HOUSE”商标、第21437826号“华未HUA WEI”商标、第23763236A号“桦维Hua Wei及图”商标、第24016864号“华威HUA WEI 1952及图”商标、第24247465号“华委HUAWEI”商标、第24966801号“华味食堂HUAWEIFOOD”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