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乐斯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爱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83860号“思味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868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在“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搜索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所显示的结果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在“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经销协议书、发货清单、发货计划单、发票;
2、产品检验报告单;
3、材料入仓单;
4、产品入库单;
5、产品、包装、生产车间、设备的照片;
6、被申请人公司网上宣传页面。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相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未显示时间、证据系自制等诸多问题,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官网的产品介绍页面、各大网络销售平台搜索“思味鲜”的页面。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08年6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醋”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注册有第1096389号“富力FULI”商标、第6614302号“老崔LAOCUI”商标、第7577768号“我爱我家”商标等,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经销协议书中未显示商品名称及商品价格,协议中约定“产品及价格详见附表”,但被申请人未提交该附表;发货清单、发货计划单系自制证据;发票中未体现复审商标,另,被申请人还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注册有“富力FULI”、“老崔LAOCUI”、“我爱我家”等多件商标,该发票既不能与上述经销协议书形成对应关系,也不能唯一指向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3、4、5中,产品检验报告单、材料入仓单、产品入库单、产品及包装等照片均系被申请人自行制作,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6中,被申请人公司网上宣传页面无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