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61552号“INSTINCT ULTIMATE PROTE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STINCT ULTIMATE PROTEIN 58261552

阅读:111898 2022-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I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61552号“INSTINCT ULTIMATE PROTE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常见词组搭配,另依照消费者日常生活经验及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不构成对指定商品…

  申请人:MI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61552号“INSTINCT ULTIMATE PROTE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常见词组搭配,另依照消费者日常生活经验及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不构成对指定商品特点的不实陈述,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相同的第5535595号“INSTINCT”等商标已核准注册,说明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并且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已说明放弃“PROTEIN”的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于宠物食品标准成分的说明、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INSTINCT ULTIMATE PROTEIN”,可译为“充满最好的蛋白”,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另,虽然申请人放弃“PROTEIN”部分的专用权,但“PROTEIN”部分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整体的识别和理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8261552号“INSTINCT ULTIMATE PROTE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STINCT ULTIMATE PROTEIN 582615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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