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15072号“乐高创新学习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第43967482号“LEGO 乐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于2020年对第44266464号“乐高 PET LEGAO”商标、第43944282号“乐高活力轮滑”商标、第44330899号“新乐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二至四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