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057383号“Cyb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yber 54057383

阅读:96545 2022-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57383号“Cy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2702115号“CYBER”商标、第7441398号“CYBERCOM since 2000及图”商标、第744…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57383号“Cy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2702115号“CYBER”商标、第7441398号“CYBERCOM since 2000及图”商标、第7441399号“CYBERCOM”商标、第34846858号“MINICYBER”商标、第34869515号“MINICYB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裁定书和判决书。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有效。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家具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综上,申请商标在已经与五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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