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萌恒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巢湖亚塑网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中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22051714号“TWIN BIR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35451号“TWO BIR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服装辅料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第5526654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3、申请人引证商标许可使用的证据;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对争议商标进行使用,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渔网、网线、网、捕动物陷网、伪装网、伪装罩、洗针织品用袋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塑料打包带、网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TWIN BIRD”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渔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帐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