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扬天际(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4594号“吴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54143号“吴工 WU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尚在撤三复审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复审结果作出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吴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