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致呈衡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55798号“云筑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24914号“云筑数科”商标、第55717872号“云筑记工”商标、第56782303号“云筑”商标、第58691035号“云筑计划”商标、第27124165号“云筑天下”商标、第55607770号“筑云 CN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目前正处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49502512号“云筑宝”商标、第58727108号“筑云 BI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八)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七仍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八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云筑社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