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392731号“STRA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RADA 57392731

阅读:67646 2022-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妈妈和爸爸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92731号“STR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9913号“STRADA RACING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对申请商标不再构成任何在先权…

  申请人:妈妈和爸爸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92731号“STR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9913号“STRADA RACING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对申请商标不再构成任何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51700073号“Strada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正在同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商议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792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未申请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行李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TRADA”,引证商标二为“Stradacafe”,两者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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