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建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1163号“庆阳村 QINGYANG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09664号图形商标、第25136029号“庆羊春 QING YANG CH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在行业领域内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糕点;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庆阳村 QINGYANGCHUN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标识中含“庆阳”,“庆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该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