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85526号“迷你实验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迷你实验室 53285526

阅读:103886 2022-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5526号“迷你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使用“迷你实验室”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5526号“迷你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使用“迷你实验室”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多件裁定书中也认定“迷你实验室”具有显著性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及商标证;产品图片及海报;线上销售网站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迷你实验室”,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洁肤乳液”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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