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光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富星安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54258号“零贰肆 #02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3678号“零贰肆”商标、第11643766号“零贰肆 024”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在撤销案件审查中且审查时限也将届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一、二撤销案件审查结果。其次,第36393610号“零二四”商标、第41289663号“零二四脆皮鸡架”商标、第36560757号“024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与指定使用于“餐馆;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服务上的申请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785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为“零贰肆 #024”,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活动房屋出租;水烟休息室服务;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