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748992号“芋见海狸日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芋见海狸日记 52748992

阅读:84607 2022-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海丽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海狸日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52748992号“芋见海狸日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1470745号“海狸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郭海丽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海狸日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52748992号“芋见海狸日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1470745号“海狸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

  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而非申请人所引之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予以纠正,并据此审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芋见海狸日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海狸日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在先已注册商标,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2748992号“芋见海狸日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芋见海狸日记 527489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7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