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300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6433007

阅读:151757 2022-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友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燕 申请人因第6433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5659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友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燕

  

  申请人因第6433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5659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友谊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6433007号第35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6433007号第35类图形商标,原第64330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证明;

  2、购销合同、发票;

  3、宣传广告合同、发票;

  4、微信、抖音等平台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于201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显示,“乙方向甲方(申请人)交纳的促销服务费,用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促销活动期间友谊公司整体广告策划、媒体广告宣传、特色服务、礼品等相应服务,以此促销乙方的品牌推广与销售”、“乙方同意参加甲方统一策划组织的促销活动及广告宣传,并愿意分担相关费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发票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服务与“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其余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43300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64330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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