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654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9465494

阅读:42173 2022-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德县桃州镇乐羊楼记火锅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48441号《关于第394654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9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

  申请人:广德县桃州镇乐羊楼记火锅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48441号《关于第394654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9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7008号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第163285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但因为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申请商标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复审查明:第5241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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