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瑞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8880号《关于第39966255号“謝瑞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70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另行组成合议组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经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55366号“谢瑞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经查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