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14606号“蓝黛丹尼 Land Denn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黛丹尼 Land Dennie 29614606

阅读:50748 2022-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宜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4501号《关于第29614606号“蓝黛丹尼 Land Denn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92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申请人:郭宜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4501号《关于第29614606号“蓝黛丹尼 Land Denn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92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1161号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19号再审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院判决认为,第295109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权力障碍已消失,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在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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