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26000号“美邦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邦山 42826000

阅读:106953 2022-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树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3日对第42826000号“美邦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095359号“美邦祈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树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3日对第42826000号“美邦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095359号“美邦祈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20391号“美邦祈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20429号“美邦祈富MBGIW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通过申请人在先使用以及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绘画颜料、文具行业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多个持有人的知名商标,明显超出其合理经营范围,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囤积商标的嫌疑。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证书、作品登记证、展会图片及“美邦祈富”系列产品的报道、产品及包装图片、被申请人名下公司及申请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与他人商标或品牌对比表、百度百科的搜索页面、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加之,申请人的证据存在瑕疵,完全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含有“美邦”二字的商标在第2类别上核准注册。争议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为被申请人基于真实需求进行的申请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邦”产品及包装图、产品销售发票、作品登记证、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参展协议及视频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艺术用水彩;印刷油墨;皮肤绘画用墨;染色剂;防污涂料;防锈油;天然树脂;石棉颜料;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颜料;印刷油墨;皮肤绘画用墨;油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颜料;艺术用水彩;印刷油墨;皮肤绘画用墨;染色剂;防污涂料;石棉颜料;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颜料;印刷油墨;皮肤绘画用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汉字“美邦山”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美邦祈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锈油;天然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颜料;艺术用水彩;印刷油墨;皮肤绘画用墨;染色剂;防污涂料;石棉颜料;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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