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佩媞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智灵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5日对第30286726号“PETITCH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PETITCHIC”对应的中文为“小巧别致”,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明了商品的款式、风格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仅如此,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在不同的类别申请有多件不同的商标,已远远超过其正常的经营范围所需,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反而具有不正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恶意,严重侵犯了其他人及社会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争议商标继续存在于市场,将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结果列表、360搜索以“PETITCHIC”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PETITCHIC”并非固有搭配或常见表述,字母组合整体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也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PETITCHIC”对其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是并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仅凭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