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周孟军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3日对第38228633号“星雨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HUGO 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经营使用30多年,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HUGO”、“雨果”、“HUGO BOSS”、“雨果博斯”及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04808号“HU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20615号“HU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7239号“雨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71889号“HUGO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253481号、第G604808号等商标档案;
2、雨果博斯集团发展历史时间表;
3、雨果博斯(香港)有限公司的注册证明;
4、HUGO 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商场位置引导图;
5、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6、雨果博斯官方中文在线商店网页打印件;
7、百度百科对“HUGO”品牌的介绍;
8、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档案信息;
9、1994年至今申请人就其“BOSS”系列品牌及产品在中文期刊和杂志上刊登的广告;
10、国家图书馆以“HUGO BOSS服装”报道的列表;
11、国内外媒体等对“HUGO BOSS”的报道;
12、在先裁定书和判决书等相关证据;
13、百度搜索结果、含义;
14、京东、淘宝销售页面截屏;
1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28日第1733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0年1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星雨果”构成,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HUGO”所对应的中文含义为“雨果”,争议商标“星雨果”与引证商标三“雨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HUGO”所对应的中文含义在含义方面关联密切,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