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果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摩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9450号“果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28097号“果麦GUOM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淋浴热水器、制冰淇淋机、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46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94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78750号“果麦GUOM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除头发用吹风机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