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958974号“乖奇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乖奇熊及图 59958974

阅读:119723 2022-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山特维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臻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58974号“乖奇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57933号图形商标、第47422810号“家兴易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深圳市山特维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臻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58974号“乖奇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57933号图形商标、第47422810号“家兴易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定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及京东店铺截图、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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