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952241号“乐完美 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乐完美 P.及图 8952241

阅读:114311 2022-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信达模具包装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52241号“乐完美 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0919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信达模具包装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52241号“乐完美 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0919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没有发现任何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均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被申请人“中山市信达模具包装制品厂”和“乐完美”商标的结果网页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一直在有效合法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申请人从未停止在“废物处理机(机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三、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中山溢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署的“乐完美”牌包装机的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送货单及报价单;

  2、被申请人与吉安市木林森照明器件有限公司签署的乐完美牌封口机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

  3、被申请人与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签署的乐完美牌包装机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

  4、第8952241号“乐完美及图”商标的版权登记证书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部分证据与本案提交的证据1基本一致,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产品图片及包装图片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3及证据5中实际使用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同时绝大部分材料的使用主体及使用时间亦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5非复审商标的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复审商标并不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而是对申请人“完美 PERFECT P及图”品牌的恶意抄袭摹仿,贵局对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行为亦已多次予以认定。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又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转让公告;

  2、被申请人名下“乐完美”商标申请明细;

  3、被申请人名下“乐完美”商标的相关裁定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黄志平于2010年12月5日在第7类废物处理机(机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1年12月27日。复审商标于2020年8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中山市信达模具包装制品厂”,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废物处理机(机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被申请人与中山溢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送货单、报价单上显示为“收缩包装机”、“封口机”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食品包装机、废物处理机(机器)等复审商品,且部分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中被申请人与吉安市木林森照明器件有限公司的采购订单及发票上显示为“封口机”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食品包装机、废物处理机(机器)等复审商品,且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中被申请人与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的采购订单及发票上显示为“真空包装机”商品,亦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食品包装机、废物处理机(机器)等复审商品,且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为作品登记证书,该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5显示为面膜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食品包装机、废物处理机(机器)等复审商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在核定的废物处理机(机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

本文《关于第8952241号“乐完美 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乐完美 P.及图 89522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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