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付军毓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海江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01059号“圣威登 SHENGWEI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4665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将该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大量的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该品牌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购销合同;
3、采购产品原料及加工产品的发票;
4、生产场所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无法相互佐证,亦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在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之间真实、合法、有效地在内衣等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姚建云于2002年2月26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3年7月13日。复审商标于2007年10月21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付军毓”,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仅可证明被授权人苏州圣威登服饰有限公司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资格;证据2产品购销合同上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证据3为被授权人“苏州圣威登服饰有限公司”采购拉链、化纤布、人造革、针织布等商品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在核定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