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08708号“黑马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5668号“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38645号“黑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