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334470号“两男孩Liangnanh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两男孩Liangnanhai 53334470

阅读:122963 2022-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君锐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34470号“两男孩Liangnanh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27365号“两个男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

  申请人:郑君锐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34470号“两男孩Liangnanh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27365号“两个男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关系证明、使用图片、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物品清单、合同及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两男孩Liangnanhai”与引证商标“两个男孩”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酥糖、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饼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

本文《关于第53334470号“两男孩Liangnanh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两男孩Liangnanhai 533344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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