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070417号“AMAR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MAROY 53070417

阅读:137291 2022-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奥乐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70417号“AMAR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21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奥乐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5820A号“AMAR…

  申请人:奥乐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70417号“AMAR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21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奥乐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5820A号“AMAROY”商标、第31081372A号“AMAR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名下。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26013号“AMA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4月20日第178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故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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