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安数码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16398号“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1829号“FASHION ID”商标、第38400865号“华丽加速 FASHION.VC”商标、第6241537号“流行广场 FASHION 19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21年6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FASHIO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FASHION ID”、引证商标二的英文识别部分“FASHION.VC”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投资咨询、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