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30671号“WOO EXPR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之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7126号“求爱”商标、第37419757号“WOO”商标、第41077250号“WOO”商标、第44179667号“无忧吉宣 有灵魂的创意与设计雇佣平台 WOO及图”商标、第15096883号“WOO S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商标异议流程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流程信息、部分“EXPRESS”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云计算;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WOO EXPRESS”可译为“求爱表达”、“求爱快递”等含义,与引证商标一“求爱”、引证商标三“WOO”、引证商标四的英文识别部分“WOO”、引证商标五“WOO SSI”在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云计算;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