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风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92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7767号图形商标、第18438955号图形商标、第10838275号“XOREZ及图”商标、第21360266号“秋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流程信息、类似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荣誉资质证明、宣传推广及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木纹纸;卡纸板;白纸板”商品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2月13日第177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在“书籍;印刷出版物;说明书;海报;期刊;杂志(期刊);文件夹(文具)”商品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5月6日第179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维持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片、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