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尼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1568号“THE LAST OF 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8737号“THE LAST OF 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发行游戏的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在线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娱乐信息,其特色是源自戏剧电视连续剧或与其相关的内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筹划聚会(娱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8日